为了保护纸质图书等资产,促进图书借阅顺利流转,提高图书资源利用效率,避免流失和损坏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 图书滞还处理
1、本馆图书(含刊物)借阅期限为2个月,可续借1个月,逾期不还者即停止借书,并按每本0.1元/天缴付超期资源占用费,待交清费用并还清逾期书刊资料后,方可借阅其它书刊资料。
2、所借图书在寒暑假内到期者,可在开学后的7日内归还,不作逾期处理;所借图书在法定节假日内到期者,应在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归还,不作逾期处理;准时办理了续借手续的,不做逾期处理。
二、图书遗失处理
1、遗失本馆图书,可以用同版新书抵赔,并按5元/本缴付图书加工工本费。
2、如无法以新书抵赔,须办理赔罚手续,缴付图书遗失赔款,标准如下:
(1)遗失1-3年以内出版的图书按图书原价的3倍进行赔偿;
(2)遗失4-6年以内出版的图书按图书原价的4倍进行赔偿;
(3)遗失7-10年以内出版的图书按图书原价的5倍进行赔偿;
(4)遗失10-15年以内出版的图书按图书原价的10倍进行赔偿;
(5)遗失15年以上出版的图书应按图书原价的20倍进行赔偿;
3、成套多卷集图书,遗失其中任何一册,按遗失全套处理。
4、遗失孤本图书(包括工具书)按书价的20倍赔偿。
三、图书损坏处理
1、污损书刊(如批注、涂改、卷折、污损等)程度较轻,不影响书刊内容的,除批评教育外,按原书价的20%以上罚款,原书收回。
2、污损书刊较严重,影响书刊内容的,按图书遗失处理。
3、撕毁书刊,按遗失书刊处理,同时取消其读者资格3个月,情节严重者报相关职能部门从严处理。
四、偷书处理
不办理借阅手续就擅自将书刊携带出借阅处及阅览室的行为为偷书。一经发现按书款的10倍进行罚款,责令本人写检查,视其情节轻重取消读者资格1-6个月,并通报所在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酌情处理。
五、损坏图书馆其它设施设备处理
凡损坏图书馆其它设施、设备,按当前市场价格,外加维修费进行赔偿,恶意损坏公物将加倍处罚,并通报所在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从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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